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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钢管有限公司经营中心管理办法
XXXX钢管有限公司经营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10:1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中心发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中心”是指四川XXXX钢管有限公司经营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设计遵循“有效劳动,多劳多得;激励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薪酬体系分为年薪和月薪两个体系。在年薪中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贡献奖励(销售片区经理实行年终提成奖励);在月薪中分为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和年终奖励,销售片区业务员另加销售提成。

第五条  适用范围:中心所属全体员工。年薪薪酬适用于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月薪薪酬适用于除使用年薪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员工。

第六条  年薪中的基本年薪实行月发工资制,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月5日,发放的工资为上月劳动工资,若付薪日逢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上个工作日计发。

第七条  试用期人员以试用岗位的月工资的80%为试用期计发工资,试用期内不参加岗位绩效考核和年终奖励、提成(销售业务员除外)。

第八条  中心各部门及各销售代表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二章  设计原则

第九条  在薪酬设计中采用“分级、分权、逐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办法实施薪酬及薪酬考核。

第十条  逐级管理示意图

一级
 
中心主任
 
二级
 
部门经理
 
三级
 
员工
 
 
第十一条  坚持“按劳分配,按值取酬”的原则,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实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年薪收入分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相结合的年薪制。通过对其年薪制的考核,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的提升,使中心通过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逐步将“有效劳动、多劳多得,按值取酬、凭贡献取回报”的企业管理价值思想,深入到员工。

第十二条  在设计中保证了职工基本保障工资的稳定性,打破了以往按传统职务、职级来划分工资的老办法,让业绩成为制衡工资增长的基本因素,为立志在中心发展的优秀员工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

 

第三章  岗位级别解释

    第十三条  岗位级别解释

类别

职级

职级名称

岗位级别解释

管理层

1

中心主任

指中心最高执行层,全面负责中心业务工作

执行层

2

各部门经理,销售代表处经理(含副经理)

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并对操作人员有指导、督促作用

操作层

3

各业务部门主管

根据部门或中心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流程独立开展工作

4

行政后勤主管、人事主管、会计

根据部门或中心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流程独立开展工作

5

出纳、业务员

在目标任务明确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

辅助工

6

保安

在目标任务明确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

7

杂工

在目标任务明确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

临时工

8

临时用工

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章  年  薪

第十四条  年薪构成

一、销售代表处经理(含副经理)年薪

销售代表处经理(含副经理)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年终提成奖励三部分构成,其中:

(一)基本年薪实行月度计发,占年薪的70%;

(二)绩效年薪主要是指除基本年薪以外的其他薪酬部分,实行季度考核,季度计发,占年薪的30%;

(三)年终提成奖励主要是指完成代表处全年销售目标任务后,按中心确定的提成办法提取年终提成。

二、其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年薪

其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贡献奖励三部分构成,其中:

(一)基本年薪实行月度计发,占年薪的70%;

(二)绩效年薪主要是指除基本年薪以外的其他薪酬部分,实行季度考核、计发,占年薪的30%;

(三)贡献奖励主要是指中心在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后,中心实现超额收入和利润时,按中心确定的奖励办法提取贡献奖励。

第十五条  年薪适用范围:

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市场管理部部长、生产业务部部长、新产品开发部部长、财务管理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和销售代表处经理(含副经理)。

第十六条  年薪标准

职务

年薪

年终奖励

基本年薪

绩效考核年薪(万元/年)

合计(万元/年)

月薪(万元/月)

合计(万元/年)

主任

0.875

10.5

4.5

15

按中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奖

副主任

0.58

7

3

10

按中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奖

职能部门正职

0.47

5.6

2.4

8

按中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奖

职能部门副职

0.35

4.2

1.8

6

按中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奖

销售代表处经理

0.58

7

3

10

按代表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成

北京片区销售代表处副经理

0.47

5.6

2.4

8

按代表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成

第十七条  如有兼职,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

  
第五章  月  薪

第十九条  月薪构成

一、销售代表处业务员月薪构成

销售代表处业务员月薪由基本月薪、业务提成两部分构成,其中:

(一)基本月薪实行月度计发;

(二)业务提成是指在完成每年目标任务后,按照中心提成办法提成。

二、其他岗位一般人员月薪构成

其他岗位一般人员月薪由基本月薪、绩效考核工资和年终奖励三部分构成,其中:

(一)基本月薪实行月度计发,占月薪的80%;

(二)绩效考核工资实行季度考核,按季计发,占月薪的20%;

(三)年终奖励是指在完成目标任务后,根据员工一年的绩效考核情况,按照不同的等级兑现年终奖励。


第二十条  月薪标准

职务

月薪

年终奖励

基本月薪(元/月)

绩效考核月薪(元/月)

合计(元/月)

各业务部门主管

1920

480

2400

根据全年绩效考核情况提奖

销售代表处业务员

1800

 

根据全年绩效考核情况提奖

1600

1400

1200

操作层员工(不含业务员)

1440

360

1800

根据全年绩效考核情况提奖

1280

320

1600

根据全年绩效考核情况提奖

1120

280

1400

根据全年绩效考核情况提奖

960

240

1200

根据全年绩效考核情况提奖

中心保安

800

800

中心杂工

600

600

销售代表处杂工

600

600

第二十一条  基本月薪

一、基本月薪中含保密费和国家规定的应由中心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法》,并出现下列情形时,不计发基本月薪:

    (一)旷工;

(二)刑事犯罪、经济犯罪

(三)严重违反中心管理制度造成中心重大损失时。


第六章 提成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提成

    一、适用范围:

销售代表处经理、副经理、业务员和提供技术支持岗位的人员。

二、年度提成和月度提成

销售代表处经理、副经理实行年度提成;

业务员和提供技术支持岗位的人员实行月度提成。

三、销售业绩确认

(一)月度销售额以销售当月到帐金额为准,当月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二)年度销售额以销售当年到帐金额为准,当年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三)年度经营业绩须经经营中心审计确认。

四、提成时间

(一)年度提成:提成时间为销售业绩审计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计工作原则上在第二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完成。

(二)月度提成:提成时间为销售业绩审计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

五、提成规定

(一)销售代表处经理

销售代表处经理提成实行销量提成与利润提成相结合的提成办法,即:提成收入=销售额提成+利润提成。

具体提成标准如下:

1、     根据销量提成:

(1)如果实际销售额低于代表处的基本计划指标,则不提成;

(2)实际销售额高于基本计划指标,低于(含等于)年度目标计划指标,提成金额计算如下:

提成金额=(实际销售额-基本销售额指标)×提成比例

(3)实际销售额高于年度目标计划指标,提成金额计算如下:

提成金额=(年度目标计划指标-基本计划指标)×提成比例+(实际销售额-年度目标计划指标)×提成比例

2、根据利润提成

利润提成=(3)+(4)+(5)

(1)利润提成实行累进提成制;

(2)未完成本代表处利润指标或亏损,则不提成;

(3)完成中心利润指标后,按中心所得利润的提成比例计提;

(4)超目标完成任务20%(含20%)以内,超出利润部分按照提成比例计提;

(5)超目标完成任务20%以上,超出利润部分按照提成比例计提。

(二)销售代表处副经理

    按照销售代表处经理提成比例的 %计提。

(三)业务员

业务员提成实行按实际销售额提成的办法。

1、当月实际销售额低于(含等于)个人基本销售任务指标时,不提成;

2、当月实际销售额高于个人基本销售额指标时,按以下公式提成:

业务员提成金额=(当月实际销售额-基本销售额指标)×提成比例

(四)新产品开发岗位人员

按照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业务利润提成,提成比例计算如下:

提成金额=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业务利润×提成比例

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业务利润=业务收入-业务成本-业务税金及附加

六、提成流程

(一)经理(副经理)提成流程

本人申请
 
经营中心对销售代表处经营业绩审计确认
 
提成兑现
 

(二)业务员月度计提流程

本人申请
 
销售代表处确认
 
经营中心审定
 
提成兑现
 
 
(三)新产品开发岗位人员提成流程

本人申请
 
部门确认
 
经营中心审定
 
提成兑现
 

七、违规与处罚

    对销售代表处、各部门损坏中心利益和弄虚作假者作如下处罚:

    (一)弄虚作假、损坏公司利益者取消当月奖励,若已计发者应退还奖励,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除名。

(二)弄虚作假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财务部审核员(或审核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奖励

一、奖励分为贡献奖励和年终奖励

二、适用范围

(一)贡献奖励:享受年薪制待遇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二)年终奖励:享受月薪制待遇的中心员工。

三、计发办法

(一)贡献奖励:在中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后,中心实现超额收入和利润时,按中心的利润分配办法提取贡献奖励。

(二)年终奖励:中心根据员工一年的绩效考核情况,按照不同等级兑现年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中心本年度人均月工资0.5至2.5倍。销售人员完成目标任务后,年终奖励为一月岗位基本工资。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试用人员考核

进入公司试用期工作人员,其考核按照集团人力资源部《员工招聘管理办法》实施试用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员工考核原则

一、一线营销人员按销售额、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和业务提成。

二、中心本部及辅助岗位员工按岗位描述中规定的职责实施考核。

三、管理人员按岗位描述中规定的职责及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四、中心除外派销售处业务员和保安、杂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

五、根据劳动考勤管理办法兑现劳动纪律相关考核,并按出勤率计发工资。

六、根据特管公司和中心劳动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对违规和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七、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心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心实行年薪制岗位的管理干部,其年薪的30%作为绩效考核工资,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心绩效考核办法》。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保险条例,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长期福利、其它福利三大类。

一、社会保险福利

根据中心员工的具体情况和劳动法规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根据劳动合同种类、合同签订时间确定投保种类和时间;

(二)原则上属于成都市五城区户口的员工应在成都市社保局投保;五城区以外和外地户籍的员工根据自愿可在当地投保;

(三)合同期在三年期以内的员工、临时合同工、按照项目进度签订的项目合同工、外地户籍员工在成都市投保均应按照综合保险投保;

(四)投保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投保计算基数,中心每年将根据社保人均工资及中心盈利状况适度调整基本工资;

(五)保险种类分为: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五类。五类保险须在办理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完成其它保险的投保;

(六)在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保险金个人应交部分由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在月工资中代扣;

(七)中心驻外人员除享受基本社会保险外,中心为其增加“人身意外伤害险”;

(八)未在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须向中心提供《自行办理养老保险承诺书》后,中心按照岗位的基本工资计发社会养老保险金,保险金实行半年计发一次。计发时员工应出示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若员工向中心承诺《自行办理养老保险承诺书》后,经中心核实未办理社会保险者,中心将按照保险金三倍的金额予以罚款并要求该员工立即自费补足社保金,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九)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死亡;非因工疾病;非因工死亡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社保局支付相关保障金。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十)投保基数

1、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况下,以基本工资为投保基数进行投保。

2、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投保基数按成都市人均工资60%投保。

3、当企业与去年相比增加盈利时,投保基数可按成都市上年度人均工资增长浮度和中心盈利情况适度上调投保基数。

(十一)投保范围:中心所属正式聘用员工。但有下列情形者中心不予投保:

(十二)员工所在原单位未终止社会保险的;

(十三)因个人户籍原因,自愿申请回原籍办理社会保险,按中心福利规定已在中心领取保险金的员工。

二、长期福利

该福利主要针对对中心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突出的员工而制定的;

(一)该福利种类主要有各类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住房优惠、嘉奖、培训等;

(二)该福利是中心处于盈利状态或业务成长阶段而制定的福利政策,福利来源是从盈余公积金中提取。

三、其它福利

(一)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各类公假、产假、婚丧假等,每年重大节日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中心根据利润来计发节日费用;

(二)中心在员工生日当天购买50元的礼物,表示祝贺;

(三)中心每年组织部门经理以上及全体经营人员免费体检;

(四)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中心可视情况每季度组织员工活动一次;

(五)销售代表处(不含成都代表处)员工享有每年两次的带薪年假。详见《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员工薪酬包含的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综合管理部制订,经中心主任审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自文书文秘网_免费的文秘网www.5151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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