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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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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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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2:5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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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好运天天饮食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武汉好运天天饮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法定地址:胜利街164号 法定代表人:王革胜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第四条 投资方名称:王革胜 出资8万元 占80%,徐月英出资2万元,占20%。 第五条 本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本企业是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咨询服务、餐饮店面设计服务等。 第九条 本企业的经营规模为:年营业额为10 万元。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 万元,其中王革胜投资人民币8 万元,占总投资的80%。徐月英投资2 万元占总投资的20%. 投资者的出资期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缴清出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方缴清出资后,经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本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是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验资报告应报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为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本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2、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他们的职权、义务、报酬。 3、 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查经营预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 通过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5、 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分立、合并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 6、 修订企业章程。 7、 负责企业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 其他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天发出书面会议通知,说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董事长缺席时由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 企业章程的修改; 2、 企业的终止、解散; 3、 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转让; 4、 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 企业在外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决议。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企业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设技术总监、总会计师、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兼任其他经济组织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总经理、技术总监、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触犯法律,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税务、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有关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按照中国有关法规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时向投资方和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需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帐本位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1、 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 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 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 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减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按规定编制上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及董事会,并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出具审计报告,由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根据中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依法纳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将分配给投资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利润每年分配一次。总经理在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投资方应分配的利润。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往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的分配。 第七章 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企业雇佣中国员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劳动合同条款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为工会提供活动条件,并按每月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终止与解散 第五十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经营期满后,如需延长,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投资者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当出现本条第1、2、3、4、5项所列情形的,投资者可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终止之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原则依照《企业清算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在清算结束之前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5、 财务管理制度; 6、 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7、 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企业接受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环保、劳动及海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之处由董事会补充修订,其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或者出资方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8日由投资方在中国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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